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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听课制度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17-09-29 14:06:35 | 来源:教务处 | 作者:教务处 | 点击数:4,808

教学是高校的中心工作,课堂教学是教学活动的中心环节。建立听课制度,是了解教学情况,交流教学经验,提高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服务水平的有效手段。为了全面、客观地了解和掌握学院教学动态,及时发现课堂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学院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及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听课制度。
一、听课人员范围
(一)院级党、政领导干部;
(二)学院各机构处级干部;教务处、学生处、人事处、科研处、团委干部;
(三)各教学单位党、政领导,系主任(或副主任),教研室主任;
(四)学院督导人员;
(五)承担学校全日制本科各专业教学任务的在编教师。
二、听课次数
(一)学院党政领导每人每学期不少于3次(每次至少1 学时,下同),其中主管教学的院领导不少于6学时;
(二)学院各机构教务处、学生处、人事处、团委处级干部每人每学期不少于2次;
(三)各学部党政领导、系主任(或副主任),教研室主任每人每学期不少于5次;
(四)学院督导人员听课次数根据校院两级督导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承担学校全日制本科各专业教学任务的在编教师每学期听课次数不少于2次,讲师以下(含讲师)职称的教师主要听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教师的课。院教学督导组成员每人每月不少于4学时。
三、听课范围及听课时间安排
(一)听课范围
听课范围包括该学期学院所开出的所有课程。学院领导听课范围主要是本人联系的教学单位所开设课程,也可在全院范围内选定;各机构处级干部听课,一般根据本人所学专业及工作性质,在全院开设的所有课程范围内选择课程;各学部领导以及教师主要听本单位教师承担的课程及其他学院(部)老师承担的本学院相关课程。
(二)听课时间安排
1.学院领导、各机构处级干部选听公选课教师的听课时间可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专业课由听课人员自行选定听课班级、课程、时间;学部党政领导、系主任(或副主任)、教研室主任的听课时间由各学部统筹安排,并报教务处存档备查;任课教师根据本人教学任务安排自行规划听课时间,听课计划于学期初报本单位教务办公室存档备查。
2.除观摩课、公开课外,听课前不通知任课教师。
3.所听课程的任课教师、授课班级、上课时间及地点等信息可在教务管理系统查询。听课人员自行选定听课班级、课程、时间,一般不得事先通知被听课的教师和班级,以免影响正常教学,需集体听课的,由教务处、学部协调组织。
4.听课重点应是专业主干课程以及受学院资助建设的重点课程、新开课和教学实验课。
四、听课方式
听课以随堂为主,也可根据需要采取重点听课、联合听课的方式。听课时应考虑选择老、中、青不同层次教师,特别是新开设课程和新任课教师。应考虑到“课程覆盖、人员覆盖”。
五、听课内容
(一)了解教师授课基本情况。学院党政领导、各机构处级干部听课时,主要对教师的备课情况、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手段、教学效果及教师的仪表教态等作出评价和分析;学部领导、系(教研室)主任和任课教师听课时,除对上述内容予以评价外,还应着重对教学大纲的贯彻、教学内容的选择、重难点把握等做出评价和分析。
(二)了解学生上课基本情况。主要检查学生到课情况,课堂纪律情况,精神面貌,课堂学习气氛等,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
(三)收集师生对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听课要求
(一)领导、教学管理人员及教师要以高度的责任感,自觉遵守和坚持听课制度。每一位教师都应该欢迎其他教师和领导听自己的课,并于课后认真征求听课教师意见,决不能采取消极应付的态度或将听课教师拒之门外。
(二)听课人员应在上课前10分钟进入教室、实验室或实习场所听课,在进入教室后应向授课教师打招呼。不要迟到,认真听课,做好听课纪录。
(三)听课中遵守教学纪律,关闭通讯工具。每次至少坚持听完1 节课,中途不得离开。
(四)听课人员每次听课时,应客观、认真填写《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听课评价表》(以下简称《听课评价表》),在听课结束后应及时把《听课评价表》报教务处备案;涉及教学设施、教学环境、教风、学风等方面的问题应及时与相关部门、教学单位沟通。
(五)听课后应主动采取适当的方式(如单独交谈、备课组活动等)与授课教师交流听课心得,以起到相互学习、相互促进的目的。听课人员对课堂教学的相关意见和建议要及时向授课教师反馈,帮助教师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同时要征询师生对学校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听课中发现的较为严重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相关学部或教务处。
(六)听课人员应在听课结束后一天内,将填写好的《听课评价表》送交学部教务办公室。院党政领导及机关各部门负责人的《听课评价表》每学期放假前两周交教务处教务科(学期末装订成册)。各学部领导和教师的《听课评价表》送交本单位教务办公室(学期末装订成册)。院教学督导组成员的《听课评价表》汇总后,做好听课情况统计分析总结、信息反馈,并由组长于每学期放假前两周交教务处教务科(学期末装订成册)和相关材料自行存档。
(七)各学部教务办公室每学期对听课人员报送的《听课评价表》进行整理和汇总。撰写听课情况总结(主要包括听课过程中发现的工作亮点及存在的问题、听课情况统计表等)(一式两份),分别送交教务处、本学部主管教学领导。
(八)教务处根据各教学单位听课总结报告,在结合各机构听课情况的基础上,总结分析学校阶段性听课制度落实情况、教学工作中的亮点及存在的问题,并在教学例会上予以通报。对于听课记录中反映做得好的事或人予以表扬,并总结经验加以推广;对反映的问题根据轻重缓急程度报教务处处长或相关部门及时落实解决。属于共性的或影响较大的问题将提交相关会议研究解决。
(九)根据听课反映的合理意见及建议,分别按如下程序处理:
1.属于教务处职能范围或需要教务处牵头解决的,教务处应及时予以落实解决;
2.属于相关职能部门或教学单位职责范围内应解决的问题,各部门或单位不得推诿、拖延,要及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认真进行整改,并在今后的工作中避免出现此类情况。
3.各学部对听课人员反映的教学态度不认真、教学效果较差的教师,应组织其所在系、教研室(实验室)的同行教师进行集体听课和评教,指出其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帮助其开展教学研究、提高教学质量。教务处也可组织教学督导专家有针对性地听课和评教,帮助教师端正教学态度,提高教学水平。
七、听课制度的监督与管理
(一)教务处应对干部及教师听课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对相关整改工作予以跟踪督促。听课人员的听课情况作为其年终考核的一项基本内容
(二)学院将听课的评议意见作为教师考核、晋升、评优的依据之一。
(三)对于不能完成规定听课次数的教师,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不能定为优秀等次;其他人员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级。
(四)教务处每学期末应将听课制度执行情况公开通报全院。
八、其他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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