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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2-11-26 11:12:53 | 来源:人文新闻中心 | 作者:新闻中心 | 点击数:1,49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的有效机制。教学督导的目的是通过对学院教学质量的调查、了解、评估、指导,将有关的信息上报院领导并反馈给系(部)教学管理部门和有关教师,从而发挥监督、指导作用,以促进我院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二条 督导工作的功能:
(一)评价功能:通过对教学效果价值的判断,评定教师教学水平;
(二)激励功能:通过督导评价,肯定成绩,总结经验,调动积极性;
(三)促进功能:通过督导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
(四)导向功能:通过评估,为被督导的单位或个人指出努力方向起
导向作用。
第三条 督导工作要制定中长远规划,逐年推进实施。从对教师个人教学质量的监督,到系(部)教学管理质量的监督,然后推进到对全院教学质量的总体监督,最终实现全面提高学院的整体教学质量。
第四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方针是“科学、民主、公正、公平、公开”。教学督导工作应做到“行动有依据,实施有记录,效果有证据,意见有质量”,以达到全面加强教学质量管理的目的。
第五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态度是“严格监督、科学指导、善意督促、热情引导”,把握独立学院教育教学规律和特点,不断提高教学督导工作水平。
第二章 机构职能
第六条 学院设立教学督导工作组,负责制定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参与和审核教学培养方案的制定、检查督导教学工作进展、提出教学整改意见等工作。
第七条 教学督导工作组是学院教学工作督导委员会的常设办公机构,行政上挂靠院教务部,设督导组长1名,督导成员1-5名,负责日常教学督导工作。教学督导组负责对全院的教学管理、教师教学质量、学生学习质量等方面进行全面动态监控、督导和评价。教学督导组长向学院教学工作督导委员会负责,负责督导组的全面工作。
第八条 督导组要按照工作计划的安排,对各系(部)教学质量进行监控督导,组织督导组成员对各系(部)教师的教学过程进行随机听课。听课结束后填写《听课评分表》,对教师课堂教学及实训教学授课情况,予以打分和评价,组织讨论,整理记录讨论结果,对教师教学的优缺点及时反馈,以便于及时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九条 督导组成员主要由专职、兼职教师组成。督导员一般聘请具有高级职称,热爱教育事业,熟悉独立学院教育教学规律,教育思想先进,教学效果良好,管理经验丰富,为人正派,公平公正,对工作认真负责,恪尽职守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担任。
第十条 学院教学督导员实行聘任制,年龄一般不应超过70周岁,每三年聘任一次。经学院教务、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学院院长颁发聘书。凡一学期未参加听课次数超过一半的督导员,在聘期内学院可另选他人替换。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组应将学院现有的专业学科按文史、理工、管理、音乐、美术、体育等大类归口,并指派专职、兼职督导员负责归口系(部)和专业的教学督导工作。督导员对有关教师做出的综合评价意见,经学院教学督导组长审核,报院教学工作督导委员会审批后方可生效。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学院聘请的督导员实行量化工作制度,每周至少要听两节课,听课要有针对性。
第十三条 每次听完课后,对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要做出定性分析,按督导指标体系给出评价分数,并认真填写《贵州民族学院人文科技学院课堂教学检查评估表》,将教学信息及时反馈任课教师,课堂教学检查的评价表交督导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不定期查看任课教师的教案、教学日志,检查作业批改的情况,全面掌握教师备课、讲课及辅导答疑的情况。
第十五条 与任课教师及时交流意见,指出其教学工作中的优缺点,以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六条 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有关部门及系(教研室)交换意见,注意总结教学经验,发现典型,及时帮助教学效果差的任课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授课艺术和讲授水平。
第十七条 对各教学环节(包括新聘教师试讲、教师备课、考试命题、试卷分析、毕业论文设计等)进行督导检查。
第十八条 按照学院的统一安排,参加每学期教学中期检查,深入班级听课,了解教师上课和学生学习情况,收集学生的意见建议,组织学生对教师评议,与被督导的教师进行座谈,指出教学工作中的优缺点,帮助其提高。
第十九条 负责对学院教学质量进行评估,评估范围包括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双语教学、创新教育和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等教学环节的教学过程和效果等。
第二十条 督导组长负责核实、组织汇总教学督导的听课记录、评估资料,形成综合评价意见,上报院教学工作督导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一条 对各系(部)和专业教学质量的整体评估,可在督导组对该单位教师个人教学质量综合评估的集体水平基础上,结合其成果作品、资格证书、技能考核、教学改革和教学检查等进行整体评估,最后由院教学工作督导委员会审定。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二条 督导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制定和实施教学年度的督导工作计划,协调各督导员全面开展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估工作,必要时可以组织教学专项评估检查。
第二十三条 督导组应保持与教务部、人事部等相关部门各系(部)的密切联系、紧密合作,共同做好教学督导工作。
第二十四条 督导员要加强理论学习,深入理解、认识和把握独立学院教育办学规律和特点,掌握学院办学思路及教学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积极探讨督导工作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教学督导工作的水平。
第二十五条 督导员应加强组织观念,遵守工作纪律,按时完成学院教学督导工作任务。未经学院同意,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在教学督导中形成的综合评价意见。
第二十六条 督导员不得参与涉及本人及直系亲属的听课、打分、讨论等工作。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七条 学院要为聘请的督导员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品,以保障教学督导工作的顺利进行。督导组运行的相关经费纳入全院教学管理经费预算。
第二十八条 督导组运行经费包括文印费、卡片纸张费、调查表费、调查费、打印机及微机的维修费等。
第二十九条 学院对全职返聘的督导员,按学院有关规定计以报酬。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人文科技学院负责解释。凡以往与本条例规定冲突的,以本条例为准。本条例自2010年 1月起施行。